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中“居住”指标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规定,现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促进新型城镇化发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规范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