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四)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在本市长期居住、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申请,依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确认和落户资格确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指导区
本科及以上学历(+20分);大专学历(+10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需提供:1、毕业证书;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电子认证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市公安局对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确保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市公安局对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确保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一、适用范围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二、主要内容及特点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进一步严密
(一)是否所有房屋都能积分?答:1.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3.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4.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二)本人产权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积分?答:1.申请人
一、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答:2014年我市开始试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在试行两年的基础上,2015年底,市政府正式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并随文公布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以下简称《积分指标》)。2018年、2020年,两次对《积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2020年底,经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公规〔2022〕2号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有关规定,对《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