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一条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苏州市区、苏州下辖县级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
积分落户 ① 持有杭州市的《浙江省居住证》; ② 年满18周岁; ③ 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④ 在杭持有《居住证》与缴纳社保时间较长。 每年3月份申请,申请人居住证积分达到落户分值的,就能获得落户杭州资格。 投靠落户 ① 夫妻投靠,结婚满两年,一方在杭有房子,人户一致,配偶有浙江省居住证即可办理挂靠; ②父母投靠,母亲年龄满55岁以上
投靠落户可分为5种情况,其中best为常见的是夫妻投靠。 (1)前置条件 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需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1.投靠人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在本市有效居住证满3年; 2.或办理结婚登记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 3.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以申请入户之日起上溯计算。 (2)所需材
一条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
夫妻配偶投靠落户北京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投靠入非农户 1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