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kaixin100.cn
第九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住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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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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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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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有必要的还需提供近期证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本文来自Kaixin100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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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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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证明材料。 本文来自Kaixin100
第十二条 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内容来自kaixin100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居住证申领的单位应当于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至受理单位。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自受理之日起best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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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申领过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的公民,来津居住的,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凭上述居住证申领材料及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再受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限制。 本文来自Kaixi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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