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的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的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内容来自kaixin100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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